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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控制思想的两条主线研究 - 社会学视野
中国传统社会控制思想的两条主线研究
李永松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我国古代思想家非常重视对社会控制思想的研究。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主张“礼治”、“仁政”的“软控制”思想和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主张“严刑竣罚”、“以法治国”的“硬控制”思想,对我国古代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德法兼治、“德主刑辅”这一传统治国模式的形成起着根本的影响,并成为我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基础。随着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渐次展开,历朝历代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儒法两家的社会控制思想也进行了融合与排斥的抉择,同时也对二者进行了演绎、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礼治;法治;社会控制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dward A.Ross )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按照不同的标准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使用强制手段非强制手段来划分的硬控制和软控制。政权、法律、纪律,属于硬控制范畴;依赖社会风俗、道德、信仰信念社会舆论、社会心理非强制手段进行控制属于软控制范畴。儒家一个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学术派别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政治上,呼吁恢复周礼,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 他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法家春秋时期是比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为社会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社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向前发展因此,法家推崇法律的至高无上,认为社会就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违法必纠,做到法律的绝对权威“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创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与军”。这是说,一切文化都不必了,只需用法来教育人民。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在南北朝,“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唐律疏议》是唐代立法的杰出成果,它对后代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唐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学领域。其中关于身份、家庭、婚姻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的立法,最能体现礼法合一中华法系。社会控制的实现,表现为人们的行为与社会所要求的规范保持一致。这是一种双向反馈关系:社会通过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遵从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人们遵从社会规范也获得自身的满足。个体的需要在发挥着作用,社会正是借助于个体对自身的目的追求而控制人的行为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法是公民意志的直接体现,是文化、思想的产物,是社会道德共识的结晶法是风俗习惯、文化沉积与新发展出来的价值观念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普遍化作为执行机构的政府和司法的首要任务在于将这些法转化为社会、政治现实。在这层意义上,法治与礼教很相似,都是用价值体系的具体化与普化来协调社会生活。
《韩非子?五蠹》.经进东坡文集事略[M].四部丛刊本.卷第十《礼以养人为本论》.
[33]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M].四部丛刊本,卷第三十九《上时政书》.
[34] 马斗成,马 纳.宋代士大夫社会控制思[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9).
[35]《明史·刑法志》.
[36]《明太祖实录》卷八十.
[37]《大明律·序》.
[38] 王阳明《传习录·上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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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永松(1968-),男,云南腾冲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和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联系方式:
李永松 Li yong song
电话
E-mail:liyong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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