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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国内反腐败立法探究

深入推进国内反腐败立法探究摘 要: 本文通过对国内反腐败立法的必要性的概述,分析国外反腐败立法的特点,对比国内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现状,初步构勒出我国国内反腐败立法的基本框架,从而大力提倡我国深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关键词: 反腐败; 立法;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7-0072-01 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现象?综观国内外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有效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国家只有制定了专门针对腐败现象的法律,严格规范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积极防范公权力滥用和异化,反腐败斗争才有根本保证。 一、国内反腐败立法的必要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由民众强烈要求消灭腐败现象的迫切需求所决定。当今中国社会,为什么毒奶粉、黑砖窑、疫苗案等道德缺失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官场的腐败:经济上聚敛钱财,贪得无厌;政治上“官本位”权欲熏心;生活上腐化堕落,奢侈糜烂;作风上骄奢淫逸。官场的腐败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出现诚信危机,从而引发整个社会的道德陷落和缺失。社会的正常活动正遭受着腐败的侵害,公平竞争正被抛弃,合理权利正被践踏。 (二)立法的必要性由当前社会腐败现象严峻形势的客观存在所决定。从1982年起至今30年间,我国共有420余万党政人员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其中省部级官员465人,省部级官员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90余人。在2011年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中,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843人,其中77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社会腐败现象已经十分严峻,人民群众对各级党组织、政府的满意度下降,已经到了危机的临界点。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信息时代腐败现象呈现的复杂性所决定。人们所认识到的“腐败是政治权利的副产品”,在任何政治体制下,凡有公共权力和公共关系的存在,腐败就有可乘之机。信息时代的飞跃发展给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腐败现象在犯罪构成、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呈现出全球化特征。从腐败犯罪的主体来看,有多个国家的公职人员、跨国公司职员、国际组织的从业人员等。从腐败犯罪的客体看,严重侵犯了多个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甚至侵犯了国际社会的管理秩序。 (四)立法的必要性由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导地位所决定。作为对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政府来说,它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共服务四个职能。这些基本职能决定了,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必须要深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尽快出台《反腐败法》,健全完善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规划,凸显政府加强反腐力度的决心。 二、国外反腐败立法的特点 纵观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发展进程,现行反腐败立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如美国、韩国、英国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专门立法的国家有30多个;二是有关反腐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芬兰、丹麦等。这两种模式各有其合理性,其具体形成过程是与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密切相关的。 在反腐败法律方面,各国经过长期的建设均得到了很大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明确界定罪与非罪。反腐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接受礼品的限制规定;(2)对政府官员兼职的限制规定;(3)对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的规定;(4)对工资以外收入的限制规定;(5)对政府官员离职后利用原职位的影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限制规定。正因为法律内容周全、缜密、具体,所以其可操作性很强,对某一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一目了然。 (二)有罪认定标准“零容忍”。从各国反腐败立法来看,他们均都采取了“零容忍”的立法思想:只要发生犯罪行为,不看数额的多少,即使是口头同意、企图获取利益而未实施的行为都认定为有罪,这对隐形犯罪和预谋犯罪都有极大威慑。 (三)反腐败立法与时俱进。随着腐败犯罪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各国均在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出台了许多针对新形势的专门法律规定,这样不仅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所以反腐败立法不应该是封闭的。 三、国内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现状 回顾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虽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反腐败法律,而大部分有关于反腐败的法律条规都体现在《刑法》、《公务员法》等部门法或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等当中。目前,国内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出多门造成了反腐败条款重复杂乱。据不完全统计,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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