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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舆论监督及司法公正

浅谈舆论监督及司法公正【摘 要】通过对舆论监督对象的介绍,并结合我国司法公正面临的障碍,提出了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指出只有正确和理性的舆论监督,才能真正意义上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发挥实效性。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道德评价 在当今拥有充分民主的社会里,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是“用权利来制约权力”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是保证权利能够恰当的配置以使得权利能够遏制并阻止滥用权力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舆论监督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和呼声,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舆论监督权来源于言论自由,将这种权利以适当的方式延伸到媒体,就可以通过媒体对司法机构的不正当或不作为的行为加以评论和提出改革建议,以达到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最普遍和最深入的监督。在当前中国,随着新闻舆论的迅速发展,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也在不断的深入和加强,同时也产生了积极方面的作用,然而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消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总体而言,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两者是人民群众内部的制衡,其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正确看待两者的辩证关系,使舆论监督真正服务于司法活动,进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真正实现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和进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和谐稳定。 一、舆论监督的对象 舆人之论,就是老百姓的意见,众人的看法,即民意。舆论监督是来自于外部的监督,它不仅可以独立发挥作用,而且其他几类监督方式又都可借助于舆论监督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以取得更好的监督和制约效果。舆论监督,就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公民的意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及相关人物言行实行监督。公民的这种借助新闻媒体来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权。从主体上看,包括社会上所有阶层、组织和个人都是监督的主体;就监督客体而言,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行为都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其中公众以及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国家公职机关(人员)是舆论监督的对象;而媒体充当的是实现和具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手段;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和着眼点是国家公权力,即政府在制定决策和进行管理中的行为以及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在民主社会里“以权利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right)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在正确处理好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从而使权利能够起到遏制、阻止权力滥用的作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互相渗透的关系。 近年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情况是公民以及媒体对政府机关或是管理人员的权力滥用等不正当或不作为行为的公开批评,进而通过这种呼声来监督和至于政府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舆论监督成为了公民群体对社会现实最普遍的监督,其产生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越来越成为当代中国最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既有着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着消极影响。 二、我国司法公正面临的障碍 (1)司法受制于行政。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已发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国家的机构设置上,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是要低于同级政府的,而且地方政府负责供给各级人民法院的财务,这些事实使得司法受制于行政,导致了某些新闻媒体往往以某一级政府的“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新闻媒体代表着该级政府的看法和意见。因此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很容易被扭曲化,曲解事实,进而这种监督方式也就很容易变成一种权利干预,成为了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2)新闻的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新闻媒体的典型性原则是要求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从社会大众心理考虑,抓住社会现实中出现的典型、复杂、重大的案件来进行播报,从而引起大众的关注和参与,来形成社会的舆论焦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参杂着社会道德来评判司法活动的正义性,通过社会道德层面的内容,形成舆论压力来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和判断。尤其在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未作处理之前,用公众的道德评价标准,来对待和评论案件,使得新闻媒体在对案件的跟踪报道中,带有了倾向性和公众的评论色彩。甚至还有个别新闻工作人员通过发表个人观点曲解事实,进而形成了具有影响力的公众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次,新闻的及时性原则是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的进行现场报道,这样才能体现出新闻的应有价值。但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是滞后的、被动的,是要通过对证据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对过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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