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PDFVIP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长春市人民大街7457 号金士百大厦七层(130000 ) 7/F,Jinshibai Building,No.7457 Renmin Street,Changchun Tel: 86431 Fax: 86431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高树成、原野 (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是依 据2015 年9 月11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决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 年9 月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 年9 月28 日13:30 在公司总部所在地 ——长春市同志街2400 号火炬大厦5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 占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9 月28 日上午9:30 至 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9 月27 日下午3:00 至2015 年9 月28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 代表人)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9,288,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2.3 %。 2 根据深圳证劵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 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71,0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14%。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8,659,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具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文档评论(0)

l21532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