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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水平,规范重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 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 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投资 业务。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 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 通过,重大金额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实行分级决策的投资决策程序。公司投资金额在公司净资产5% 以内,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公司投资金额在公司净资产10%以内,由公司董 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公司投资金额在公司净资产30% 以内,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通过后实施。超过公司净资产30% 以上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1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 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 同或协议、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应编制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投资项目如有其他 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 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投资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总 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 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 人员审查批准。 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 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 2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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