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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韶关学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根据不同经费来源、不同接待属性分为公务接待和业务接待两类。属于学校层面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为公务接待;属于校内二级单位(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层面开展业务活动及科研项目所需的接待为业务接待。
第三条 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和业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友人、港澳台友人、国外友好学校、校董单位及各地校友会的接待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安排接待活动。
公务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工作归口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实行统一审批、分工接待、相关单位组织落实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执行。
第七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接待用餐结合实际情况执行,严格控制餐饮支出,接待用餐前要严格做好预算,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二)用餐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饮料,不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消费。接待午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如确需使用酒水,须严格控制酒水档次及数量。大型会议的接待用餐原则上按自选餐方式执行。
(三)根据接待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人员和司机原则上不参与陪餐,按有关标准配备快餐。
(四)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客人住宿费用。来宾住宿费用确需学校支付的,须报相关校领导审批。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原则上安排在与学校有协议的酒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
(五)公务接待的出行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办理程序:
公务接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接待单位经办人以《公务接待请示函》(附件1)报校长办公室审核、统筹协调(如来访单位有公函须附上公函)。属于校领导分口接待的由校长办公室报呈各分管校领导签批,属于综合事务接待的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批。接待预算如一批次超过4000元的,或一围台接待超过2000元的,须呈报校长签批。公务接待工作完成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接待前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经事前通过电话请示分管校领导(或分工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按校领导口头批准的接待标准及预算执行接待工作,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九条 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校外用餐的须报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业务接待
第十条 业务接待从类别上主要分为教学单位业务接待和非教学单位业务接待。
第十一条 业务接待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教学单位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每年制订当年度业务接待总预算,总预算的指标核定须经有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审定并通过。总预算书面报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校领导(或分工联系校领导)批准,报纪委、审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非教学单位的业务接待总经费须经财务处审核、签署控制额度意见,并呈报分管校领导(或分工联系校领导)批准;属于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须控制在规定额度内。
第十二条 业务接待办理程序:
教学单位业务接待须由经办人:如实填写《教学单位业务接待清单》(附件3)。
非教学单位的业务接待须由经办人以《非教学单位业务接待请示函》(附件4)报分管校领导(或分工联系校领导)签批(如来访单位有公函须附上公函)。业务接待工作完成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如实填写《非教学单位业务接待清单》(附件5)。
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参照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业务接待的有关标准和接待地点参照公务接待执行。
第四章 接待费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报销手续。属于公务接待和非教学单位业务接待的,接待单位需凭校内食堂内部转账票据或税务发票、接待请示函、接待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属于教学单位业务接待的,接待单位需凭校内食堂内部转账票据或税务发票、接待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如来访单位有公函须附上公函。
第十五条 接待费应于当月结清。报销时原始凭证不齐全,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超预算和扩大范围开支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十六条 接待禁止一般性学习交流、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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