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川)专利确权及司法审查.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周云川)专利确权及司法审查

技术启示的认定: 应当注意技术领域的问题。对于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差别较大的现有技术而言,一般情况下认为其不存在技术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的组合均未完全披露本专利的技术特征,而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或者常用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技术启示的,应当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创造性 进步的认定: 如果专利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专利具有创造性 在化学领域,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是认定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因素,这一点通常通过技术效果予以体现 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但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则本专利为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 考虑的其他因素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发明类型:组合发明、要素替代、要素省略 创造性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特别声明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所引案件仅为了举例说明,并不代表任何肯定或否定 专利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周云川 基本情况 程序问题 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主要内容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类型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管辖 审理原则、范围和思路 基本情况 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案件的类型 2009年7月1日以前: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 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的分工:有无民事争议 2009年7月1日之后: 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案件的管辖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并重 以被告作出行政裁决为基础 围绕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 审理原则、范围和思路 请求原则、听证原则和依职权调查原则 公知常识 诉讼中新提交证据 常见程序性问题 请求原则: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程序;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主要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由当事人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明确 对比文件具体的对比方式由当事人指明 证据的组合与否依当事人的请求 请求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与请求原则的关系: 请求原则是基本原则 依职权调查原则是补充 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依职权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听证原则 公知常识的定义 公知常识的载体 公知常识的引入和证明 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普遍人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明显得知的事实。 公知常识首先可以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技术常识。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生活常识等。技术常识包括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又包括惯用技术手段和常规技术手段等。 公知常识 相对于复审程序而言新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 原则:不予采信 例外:无救济途径;公知常识类证据等 新提交的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  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9〕388号) 10、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   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并认定,无效请求人可以依据新证据重新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权被宣告或判定无效后,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应予接受并认定,此时应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 新提交的证据

文档评论(0)

liwenhua1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