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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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SH/MRV-006-2012 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试 行) 2012年12月1日发布 2013年1月1日实施 目 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 3 边界确定 2 3.1 纺织行业 2 3.2 造纸行业 2 4 核算方法 3 4.1 量化公式 3 4.1.1直接排放 3 4.1.2间接排放 4 4.2 数据获取 4 4.2.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4 4.2.2 相关参数获取 5 4.3 不确定性 6 5 监测 6 5.1 监测计划 6 5.2 监测实施要求 7 6 报告 7 6.1 报告编制 7 6.2 数据质量控制 7 6.3 信息管理 8 附 录 A 9 附 录 B 12 附 录 C 16 附 录 D 25 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纺织、造纸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刘佳、罗鸿斌、臧玲、朱君奕。 本方法咨询专家:吴淑仪、黄蓓、施浩、陆永华、张乾、戴励、黄晖、向超。 1 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纺织、造纸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本方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2007)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其边界与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边界一致。 排放主体的核算范围原则上仅核算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计入核算范围内。 纺织、造纸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厌氧消化处理以及堆填区轧机废弃物处理过程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原则上不计入本方法核算范围内。 3.1 纺织行业 纺织行业具体核算范围包括: 1)固定燃烧设备(如窑炉、锅炉等)及厂界内移动运输等生产辅助设备(如叉车、铲车、吊车等)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 2)使用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间接排放。 3.2 造纸行业 造纸行业具体核算范围包括: 1)固定燃烧设备(如窑炉、锅炉等)及厂界内移动运输等生产辅助设备(如叉车、铲车、吊车等)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 2)添加配浆化学剂(CaCO3, Na2CO3)过程产生的直接排放(如有); 3)使用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间接排放。 4 核算方法 4.1 量化公式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1)式计算,具体排放示例见表4-1: 表1 排放主体排放示例 排放示例 直接排放 煤、天然气、柴油等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生产过程排放 添加配浆化学剂(CaCO3,Na2CO3)产生的排放 间接排放 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导致的排放 4.1.1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2)式计算: (2) 式中: i表示不同燃料类型; 燃料消耗量表示各种化石燃料的实物消耗量,单位为吨或立方米(t或m3); 燃料低位热值表示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十亿千焦/吨或十亿千焦/立方米(TJ/t或TJ/ m3); 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表示单位低位发热量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单位为吨碳/十亿千焦(t-C/TJ); 氧化率表示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率 添加配浆化学剂(CaCO3, Na2CO3)过程产生的排放,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得到: 1)如排放主体对碳酸盐原料中碳酸盐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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