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及数量因素分析.docVIP

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及数量因素分析.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及数量因素分析

交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的数量因素分析 黄伟明 摘 要:本文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阐释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型构成和“情节特别恶劣型”犯罪构成的结果标准问题,以及“逃逸型”构成与“逃逸致人死亡型”构成的量化关系,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 构成 结果标准 因素分析 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讨论便日益增多。对新增加的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理解。但是,学者们关注的多是如何理解“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和情节的规定,较少关注构成中的量的规定。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具体的量化解释,对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把握交通肇事罪构成中的量的标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及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构成及处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及处罚。笔者将第一部分规定定义为基本型构成,第二及第三部分规定定义为扩展型构成,具体称“逃逸型”与“情节特别恶劣型”构成和“逃逸致人死亡型”构成。其量刑档次也分为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同的量刑档次所对应的犯罪构成,除有情节方面的不同要求外,同样存在对结果上的量的不同要求。   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数量标准   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中,除要求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外,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是个非常重要的罪与非罪界线和适用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关于交通肇事罪在具体结果方面的标准,刑法典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是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的。从现行司法解释着,有明确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两个量刑档次:   (一)交通肇事罪基本型构成的结果标准。早在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就规定,构成基本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是: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结果标准更加细化。首先,区分了行为人对事故的责任,规定了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和负事故同等责任两种情况。其次,规定了不同的人身伤亡结果标准。即,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结果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结果为死亡三人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提高了财产损失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四,规定了结果加情节的复合构成,即,在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时,如果同时具备规定情节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共列举六种情形:(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仅仅造成该结果,没有具备规定情节,或仅仅具备某种规定情节,但未达到所要求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构成基本型的犯罪,适用第一量刑档次。   (二)“情节特别恶劣型”犯罪构成的结果标准。新《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未对“逃逸型”犯罪构成规定具体的结果要求,但是,规定了同档次量刑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构成。“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指如下三种情况:(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该结果数量标准较基本型构成几乎提高一倍。   由上可以看出,在基本型构成和“情节特别恶劣型”构成之间,量的差异性是比较明显的,并且二者之间在量的要求上,存在着递进关系,与刑罚上量的递进关系相对应。   二、“逃逸型”构成与“逃逸致人死亡到”构成的量化关系   在交通肇

文档评论(0)

liwenhua0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