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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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 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颁发的 文件(图件)确定。3.1.1 抗震设防的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 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 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 建筑。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 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 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 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 规则性。不规则的 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 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 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 建筑不应采用。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 变化。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 计算简图和合理的 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 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 抗震承载力,良好的 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 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 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 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3.7.4 框架结构的 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 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 破坏。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 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 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 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 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 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 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 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 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 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 焊接性和合格的 冲击韧性。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 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 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 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 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4.1.6 建筑的 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Ⅰ0、 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 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 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 特征周期。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 覆盖层厚度(m)岩石的 剪切波速或土的 等效剪切波速(m/s)场地类别Ⅰ0Ⅰ1ⅡⅢⅣυs>8000????800≥υs>500?0???500≥υse>250?<5≥5??250≥υse>150?<33~50>50?υse≤150?<33~1515~80>80注:表中υs系岩石的 剪切波速。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 山嘴、高耸孤立的 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 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 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 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 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 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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