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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签设计相关的法规和作业要求
商品标签设计相关的法规:
产品标签作为传递商品信息的载体,涉及国家产品质量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语言文字法等多方面的法规。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本标准规定: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2)配料清单;(3)配料的定量标示;(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6)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7)产品标准号;(8)质量(品质)等级;(9)其他强制标示内容。同时规定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
2.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GB5096.3—1996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标签的形式可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小包装上的标签;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疗效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必须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3)内装物量;(4)日期标明;(5)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其他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标准详细内容参看附录)。
3.纺织品和服饰标签要求
国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标准(GB5296.4—1998)中,对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标签的说明与使用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使用说明包括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型号和规格;(4)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5)洗涤方法;(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7)产品使用期限;(8)产品标准编号;(9)产品质量等级;(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产品的特点使用标签说明采用以下形式: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的使用说明等标注信息,则还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同时,对标签说明的基本图形符号,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等都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标准详细内容参看附录)。
4.饮料酒标签要求
国家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l0344--2005)基本要求:
(1)饮料酒标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饮料酒标签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带有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
(3)标签应标贴整齐、端正,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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