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1剖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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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西大屯大队。 联系电话:xxx 被上诉人: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职务:局长 地址:邯郸市建设大街29号。 上诉人xxx因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一)、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在复(庞)行政决字第3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上诉讼人在2013年8月至9月间曾三次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给予上诉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人至始至终没有接到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任何训诫书,2013年9月24日上诉人在北京市某大街汽车站名叫什么胡同(站名不是中南海)下车后民警问是上访的,就请上车我们就上了车,把我们拉到一个小院听说是派出所,但没写有派出所的名称,后来才知道是知道派出所的名称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我进去后民警先检查包,再让我交身份证查验,从头到尾都没有被上诉人所说的广播宣读训诫书、也不搞什么宣传教育等这方面的事情,更没有提训诫方面的内容,等两个小时后按身份证叫人上车,公交车拉到马家楼下车时,每人发了一个宣传材料的纸张,上边写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范上访的法律条文,纸张上没有让任何人签名,工作人员只是在纸张上边用圆珠笔写了9月24号,(纸张上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证明是针对上诉人的训诫书,也没有任何规范性标示可以证明这张纸是训诫文书),并嘱咐上诉人上访需要按国家法定程序。然而被上诉人却把宣传材料的纸张当成训诫书,被上诉人的此等行为是会被人耻笑的,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被上诉人所谓的上诉人被北京公安三次训诫处罚的事实不存在。 (二)、上诉人在北京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以北京公安的认定为依据,不应该由被上诉人来随便定性。 2013年12月13日,上诉人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公开上诉人在北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在西公(2013)第290号—不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回复是:不存在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同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上诉人“你们属于宣传教育不存在有任何违法行为,谁主张你的行为违法你就依法要求他提交能够证明你违法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事实。 (三)、被上诉人提供的2013年10月20日询问笔录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从未承认过自己有任何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上显示的上诉人签字并非上诉人得真是意思表示,《询问笔录》上的签字是在派出所内签署,因当时室内光线不好,也没有戴眼镜,根本无法看清书写内容,是被逼签署的,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承认自己存在过任何违法行为。 以上三点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被上诉人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享有行政处罚权是错误。 本案中的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没有资格向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就算退十万步讲,假设上诉人真的存在了违法行为,也应当由违法行为实施地的行政机关来处罚,就算被上诉人能够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被上诉人具备这种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建立在依法获得北京公安移交案件手续之后的事。然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既没有获得任何来自北京公安的案件处理移交手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是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所以根本就不可能有违法案件移交处理的可能性),又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已经获得北京公安的案件处理移交手续。因此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是被上诉人自己凭空捏造而出的,被上诉人没有权利和资格对上诉人的正常进京旅游行为处以任何行政处罚。 三、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律程序缺乏生效要件,处罚决定理应不能成立。 (一)、报案材料欠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应受理。 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13年10月19日16时05分,接到复兴区信访局报案。但,报案人项目栏填写的姓名栏(信访局)和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相互矛盾(若单位报案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而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且项下的其它应登记信息项为空。《报案材料》只压盖了信访局的公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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