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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错误用语30例探析
◆广东《中山商报》 岳才瑛
社会新闻因鲜活而吸引眼球,因贴近而备受关注。一直以来,法制新闻报道在社会新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得到都市类媒体的普遍重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大量的法制新闻报道中,法律用语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报纸质量,而且损害法律尊严,造成信息传播失准,有的甚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新闻侵权官司。
为了便于新闻采编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术语,避免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发生同类差错,现将法制新闻采编中遇到的常见法律用语错误汇总并进行分析。
【例1】生造法律术语“拘捕”
原文:女子网上开店卖假名表被拘捕。( 原载《中山商报》2008年4月4日)
析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没有“拘捕”这个词,字面理解为拘留和逮捕。拘留和逮捕属于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临时限制人身自由,而逮捕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等而采取的羁押方法。
【例2】乱用“拘留所”和“看守所”
原文:醉汉飞踹交通协管员,一脚把自己“踢”进看守所。(原载《中山商报》2010年8月20日)
析错:拘留所和看守所都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里的犯罪嫌疑人是未经法定机关判决,受行政拘留和拘役的;看守所羁押的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例3】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原文:安徽凤阳爆炸企业法人携巨款潜逃被控制。( 原载《扬子晚报》2009年6月22日)
析错:“法人”并非“人”,而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一个法人可有多个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例4】“村长”用法不妥
原文:沙溪镇岚霞村的鞭炮声此起彼伏,村长添叔站在村口迎接的贵宾是前来省亲的墨西哥华人首富李华文先生及家人。(原载《中山商报》2009年8月25日)
析错: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如今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村长”这一称谓。
【例5】混淆“伏法”和“服法”
原文:4年前,她敏锐地察觉到劣质奶粉所导致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并毅然决然地向媒体举报。此举让一批奸商伏法,也挽救了无数婴儿的性命。(原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9日)
析错:“伏法”特指罪犯被执行死刑,“服法”才是表示服从法令而认罪。
【例6】错用“抢夺”和“抢劫”
原文:飞车抢夺案罪犯昨在淮南伏法。( 原载《江淮晨报》2007年9月21日)
析错:“抢夺”和“抢劫”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词语,前者未对人使用暴力,而后者对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同时威胁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前者判不了死刑,而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例7】混淆“被告”和“被告人”
原文:①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21岁的晓峰(化名,男性)杀死69 岁的德国人傅某(男性)一案。被告晓峰因不堪与其同居的德国人傅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愤而将傅某杀死。( 原载《中山商报》2009年11月18日)
②小伙盗窃10多万仅判缓刑,轻判原因主要是25岁被告和50岁女事主存在情人关系。(原载《中山商报》2010年8月23日)
析错:“被告”与原告相对应,两者在法庭上的权利平等,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而“被告人”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一般涉嫌刑事犯罪,属刑事诉讼范围。
【例8】乱用“犯罪嫌疑人”
原文: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处于红新失火罪。 (原载《城市晚报》2004年7月10日)
析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刑事案中的审查对象,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对象,而被告人是经检察机关(公诉机关)审查后,提交法院审判阶段的审查对象。因此写刑事案件时,千万不能一落笔就是“犯罪嫌疑人”,开庭就写“被告”。
【例9】错用“罪犯”
原文:三角镇举行了公开打击犯罪宣判处理大会,对20名罪犯进行了当场宣判。(原载《中山商报》2010年1月15日)。
析错:罪犯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嫌疑人未经判决前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能叫“罪犯”或者“犯罪分子”。
【例10】误用“疑犯”
原文:①东莞国庆安保第一枪打响,64疑犯落网。(原载2009年9月19日《东莞日报》)
②疑犯图财残忍灭一家三口,检察院从快批捕。(原载2008年3月18日《中山商报》)
析错:“疑犯”属不专业法律术语,不少媒体为了简化标题,殊不知这一词语的使用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原则。“疑犯”一词明显是“嫌疑犯”一词的简称,但只有嫌疑不能称之为“犯”,是“犯”就不只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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