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出版专业(中级)基础知识精讲_第16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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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出版专业(中级)基础知识精讲 第16讲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中)(第四章第二节) (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持证上岗、职业资格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2年进行一次; (出版单位应该按核验材料按时提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 省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局确定。 省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要将书面材料报总署备案。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省局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缓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期限,由省局确定,但不超过3个月。 省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要将书面材料报总署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社: 省局审核后,须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总署,由总署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 凡是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 凡是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凡是被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如经过整改已经达到年度核验要求,予以登记;如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视频节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必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领导: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经理)和总编辑(均包括副职,下同); 期刊社主编; 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市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以及总发行单位经理); 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经理); 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获取要求: 单位领导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组织或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应的岗位培训班,学完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各个岗位的规范内容和培训要求,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规定。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设定规定: 统一印制:新闻出版总署 颁发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培训机构 有效范围:全国新闻出版行业 有效时限:5年 有效规定: (1)持证人脱离原单位并改变岗位性质超过三年的,其证书自行无效; (2)持证人脱离原单位并改变岗位性质不超过三年的,回原岗位工作时其证书要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验方可有效; (3)持证人调离原单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证书继续有效; (4)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的第一年内再参加培训,重新取证。 4.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的要求 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入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年度核验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被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要在年度核验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使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 5.要求持证上岗的中层领导干部: 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等人员 (要求: 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参照社长、总编辑等领导岗位的持证上岗办法,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各个岗位的规范内容和培训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视频节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适用的出版单位: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期刊社等出版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1.所有人员基本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同人员的具体要求: (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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