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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前必备18点

司法考试民法考前必备18点一、抵押权人不占有标的物①抵押权人不得主张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245条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占有权利推定中,占有人不得主张抵押权的推定;③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要件;④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工商部门;⑤抵押权人行使保全请求权,是因为抵押人的行为有损抵押物;⑥抵押权人收取孳息,需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⑦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的保管费用。二、物权法上的善恶意:①善意取得须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②债权意思主义(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物权变动须经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机动车转让以交付为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债权人);④善意的瑕疵特定承继人不承担245条的占有返还义务;⑤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木有;⑥如占有物意外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仅仅需要返还三金(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恶意占有人还需要承担补足责任。三、以下情况不考虑当事人的善恶意:①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买受人无论善恶意都可以取得所有权;②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考虑买受人的善恶意;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须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的善恶意;④物权人主张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考虑当事人的善恶意;⑤瑕疵发生者(即直接侵占者)和瑕疵的概括承继者均须承担245条的占有返还义务,不考虑善恶意(特定承继者仅恶意者须返还)四、可变更可撤销的买卖合同中有四个容易混淆的期间,具体包括: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2.合同撤销后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3.如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消灭,所主张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4.如不行使撤销权,瑕疵的通知和检验期间。四者的对比详情如下。1.撤销:撤销权+返还原物损害赔偿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或应知受欺诈之日起算,长度一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消灭②撤销后的原物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长度两年,期间经过产生时效抗辩权2.不撤销:检验通知+违约责任请求权①违约责任请求权从知或应知之日(即完成检验义务提出异议之日)起算,长度一年,该期间经过产生时效抗辩权②检验通知期间从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长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最长两年;但二者均以质保期优先),期间经过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违约责任请求权消灭。五、优先购买权四有四无:1.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没有;2.出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承租人没有;3.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中没有;4.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中没有。六、一网打尽监护人责任——“八个不免责”(去年考了3,今年留意5、6、8)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尽责不免责)。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离婚不免责)。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有钱不免责)。4.)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单位也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单位不免责)。5.)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不明不免责)。6.)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变更不免责)7.)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成年不免责)。8)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不免责)。七、民法中的四个“三不可”:(各种陷阱各种坑一不小心跳进去)1.代理行为三不可:①事实行为不可代理;②身份行为不可代理;③违法行为不可代理(即,此三类行为的后果无法归属于本人)。2.债权人代位权三不可:①未到期债权不可代位;②专属债权不可代位;③劳务债权不可代位。3.债权人撤销权三不可①身份行为不撤销:如债务人因协商监护、收养子女而导致财产支出增加的;②消极行为不撤销:债务人的不作为适用代位权,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如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法律不干预;③劳务行为不撤销: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4.无因管理三不可:①违法行为不可(隐匿赃物),②不作为不可,③专属行为(结婚、董事会投票)不可。八、两句话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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