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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北省卫生厅的被诉行政案件看依法行政
第一、卫生行政执法应当出于善意。 行政执法应当出于善意,从大局上说是促进社会和谐,从法律上说是我们的卫生行政行为要符合行政目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对当事人请求卫生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的,应当履行详细告知义务,这也就是经常说的“服务”。 第二、切实增强行政行为的规则意识。 战国韩非子:“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学界理念:“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没有法律规定就是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没有法律规定就是自由。” 行政行为必须以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医疗技术规范、卫生检验标准等等。 第三、尽量减少与相对方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调解。原因是:调解意味着当事人必须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而行政机关随意处分自己职责属于渎职。 最高法院提出: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建立行政诉讼案外协调机制,尽量化解和平息行政争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降低为象征性的50元,减少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能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加。 从卫生厅的被诉行政案件来看,当事人认为卫生厅不作为或不正当作为的案件占大多数,今后此类案件也可能更多。 压降被诉行政案件也是行政机关应当重视的问题。 第三、尽量减少与相对方的行政争议 (1)严格依法行政。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懈可击,从行政争议产生的源头上减少与行政相对方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通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从加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上,使行政相对方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够有一个清楚的预测。 (3)自我纠正错误。对经过深入论证、认定确实存在错误且行政相对人诉讼的结果必然是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通过法院促使当事人撤诉。 第四、高度重视行政处理的基础工作 (1)健全行政案卷制度 ——只要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按一案一卷要求建立行政案卷。这不仅仅是对行政诉讼案件,其他案件也应当如此。 (2)清理规范性文件 ——制定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其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导致严重被动。 (3)加强对诉讼案件的分析论证 ——对被诉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采取集中会诊方法,对法律适用和应诉对策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薄弱环节,制定应诉方案。 非常感谢卫生行政机关的各位领导 从卫生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案件看依法行政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杨 斌 《从卫生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案件看依法行政》内 容 提 要 一、卫生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卫生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反映出的薄弱环节 三、卫生行政机关增强应诉能力的工作重点 四、对卫生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主要建议 (一)卫生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6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6件,其中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6件,所占比例为7.9%。 两件特殊案件: (1)覃某要求被申请人某卫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再审案 (2)王某要求被告某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处理医疗事故法定职责案 (1)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卫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2002年2月,姚某在某医院治疗妇科病,医院一名没有医师资格的人为其实施宫腔分离手术,导致姚某子宫缺损、穿孔,丧失生育能力。2006年3月,姚某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处医院使用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实施宫腔分离手术的违法行为。同时,姚某的婆婆向卫生部投诉,反映该医院长期使用无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终止妊娠、宫腔分离手术。经卫生行政机关调查,以该医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作终止妊娠的事实成立,对医院作出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姚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卫生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对姚某的投诉进行了处理。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卫生行政机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卫生行政机关一审败诉。 (2)原告某饮品公司不服被告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案 ○案情:2005年6月,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某饮品公司下属两个水厂之一,随机抽取桶装饮用水样品2件。经送疾病预防机构检测,结果为菌落总数91,超过≤50规定标准。同年8月9日,卫生行政机关在报纸上公布了18种不合格产品名单,其中包括该饮品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某饮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卫生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卫生监督职责、没有送达检测结果是否构成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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