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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一、 总则
(一)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三)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
(五)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构建全市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前一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cn)中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县(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也可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新建出售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备案证明并记录系统。
推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负责制(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任前培训和属地管理”工作机制;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在系统采集、记录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日常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任一名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企业经理物业岗位资格证书》、《部门经理、管理员物业岗位资格证书》等物业职业资格证书之一的物业从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聘任项目经理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经理登记。
项目经理变更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证明,方可在当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
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并抄送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
若物业服务企业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确实均已尽职尽责的,不予信用减分。
对于整改事项,已书面上报整改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拒不而导致未能有效整改到位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聘任项目经理并办理项目经理登记手续的,该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承担,对应的减分值直接记入该企业。
项目经理依据其信用等级,给予以下处理:
,发文进行表彰,并在申报各类考评专家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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