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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
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要求,南宁市列入开展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28个试点地区之一。为完善南宁市二级土地市场,完成国土资源部试点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断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有机衔接。
规范市场运行。形成完善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到2018年底,依托南宁市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有机衔接、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的范围为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具备宗地交易的情况。试点的具体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做出的担保行为。
二、完善交易机制属试点范围内的各交易种类,交易双方可以自行自愿协商交易,也可以按照规定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方式按照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采取协议议价、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条件要求详见附件《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条件要求》。
1.土地分割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权属清晰无争议,即拟分割宗地须为已登记发证的土地,其权属来源应清晰、权利状况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争议,无正在发生或正在处理的违法情况;无被各级人民法院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相关权利人同意,即拟分割宗地已设定多个权利类型的(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应就拟分割情况(如分割范围等)取得各权利人书面同意。
(3)符合规划要求,分割后各地块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明晰各类规划要素的布局布设,如道路的通达性、建筑退距的具体要求、公共设施、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建筑采光及地下管线布设等。
(4)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分割后各地块须具备明确的用途、容积率、开发条件等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涉及改变的,应当按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条件。
(5)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割及转让的,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前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6)对于划拨性质土地确需分割的,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取得同级国资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分割转让的意见。
2.土地分割转让的程序。
拟分割转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先分割后转让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即先理顺待交易宗地的用地、规划等手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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