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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讲稿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具体分析如下:(解析)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类似于行政诉讼,都是相对人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选择的救济途径,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案件受理方面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能申请复议,是因为这类调解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居间做 出的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可选择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做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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