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救助协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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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救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同市爱心救助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衷慈善事业的公民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仁爱之心福祉人类,以奉献之心回报社团体,以感恩之心和谐共存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同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大同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大同市福临宝城B-601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范围内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爱心救助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同各类公益机构的交流。 (六)开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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