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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2012年11月 第一章 划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解决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推动大格勒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编制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一、划分目的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加快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以保障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体现以人为本和健康至上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源水质和供水安全。 二、划分原则 1、水源保护优先原则。 2、饮用水质目标一步到位,环境整治逐步实施原则。 3、低一级保护区水质应保护高一级保护区水质原则。 4、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原则。 5、有利强化监督管理原则。 三、划分依据和技术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 (三)环境质量标准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四)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纲要》(国阅〔2006〕22号);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 第二章 保护区背景分析 一、地理位置 大格勒乡位于格尔木市东,距格尔木市90km、在109国道以北8.7公里处,东接都兰诺木洪,西接格尔木农场,南毗青藏公路,北邻察尔汗盐湖,辖区面积1675平方公里,距1091000米,东距乡道小康路150米左右日出水量1800立方米/天。水源地年平均降雨量38.8毫米,日照时数3252.4小时/年,年平均气温3.6℃,全年无霜期150天。618户2116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428户1745人,共有查那村、龙羊村、新庄村、菊花村四个行政村,耕地13000亩。全乡有学校、卫生院、兽医站、信用社、派出所、变电所等6个驻乡站所。2011年,全乡生产总值5604.44万元,人均纯收入1.586万元。 1 pH值 8.2 6.5~8.5 达标 2 总硬度 450 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3.0 达标 4 0.2 达标 5 0.01 达标 6 0.05 达标 7 0.0003L 0.001 达标 0.01 达标 0.05 达标 达标 0.004L 0.05 达标 3.0 达标 亩 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报告 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 第一章 划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解决目前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推动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现特编制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一、划分目的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在加快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以保障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体现以人为本和健康至上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源水质和供水安全。 二、划分原则 1、水源保护优先原则。 2、饮用水质目标一步到位,环境整治逐步实施原则。 3、低一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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