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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监理
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款(监理)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这类条款包括1.1.1、1.1.2、2.1.1、2.1.2.1、2.1.3.2、2.1.4、2.1.5、3.5、4.1.1.5、5.2、6.2.2、6.2.3、6.3.4.1、7.3、8等有关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1.1 项目
项目名称: G318宣城至郎溪十字镇一级公路
发包人名称:项目业主为宣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并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立项审批情况:已由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审批[2014] 387号)批准;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已由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审批[2015] 498号)批准;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与地方自筹,资金已落实;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已备案;
1.1.2 工程
工程地点: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
起迄桩号:0K+000-24K+812.66
施工合同合同段划分:分为01、02共2个标段,标段划分见下表
标段
编号 起讫桩号 程(km) 工程内容 01 0K+000-13K+070 13.070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等内容 02 13K+070-24K+812.66 11.74266 注:02标段实施桩号为13K+070-23K+873 工程概况: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件1。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本项目一个监理合同段,采用二级监理机构,设置1个总监办, 2个驻地办,分别负责01施工合同段和02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G318宣城至十字镇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招标人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2.1.3 服务目标
2.1.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质量等要求;
2.1.4 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的内容: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通用条款2.1.4.1和2.1.4.2开展监理服务;
增2.1.4.1(30)~(32)
(30)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平安工地建设方案;主持编制、实施监理人的平安工地建设方案。
(31) 应按照《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设施要点》的相关要求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标准化工作。
(32)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咨询单位的工作,并参加相关的工作协调会;
(33)积极参加发包人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而组织的活动。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有权在本项目监理合同范围内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和发包人相关文件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行使与监理工作有关的权利;监理人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合同、信息等方面的进行协调管理;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审核、评估、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须报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现场管理机构、代表批准。
3.发包人的义务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签订合同时确定。
3.9支付担保
修改为: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照业主的要求立即组织投标文件中配置监理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监理人员;
(3)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或经发包人批准更换监理人员;
(4)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
(5)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工作人员每月的出勤天数少于26天;
(6)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业主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7)监理单位违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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