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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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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知识要点】
1.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多人的,可以认定共犯。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但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
例如,13周岁的甲与17周岁的乙共同轮奸妇女的,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乙适用轮奸的加重法定刑,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知识要点】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谋教训丙,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该考点已经进入司法考试命题范围,希望大家注意)。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甲在乙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先将被害人丙打伤,之后乙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怒火中烧,将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发现乙在盗窃单位仓库里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乙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再如,甲发现乙在追杀丙,在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乙随后顺利将丙杀死。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例如(2004年试卷二第87题)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甲、乙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但实践中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即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竞合在一起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两人抬着西瓜往窗外扔,结果砸死路人丙,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死亡结果,这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不需要认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直接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由于在这种情形,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所以都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
本题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2010年卷二第2题)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本案中,甲主观上是过失,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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