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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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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例

?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市区某一临街的楼房下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血流如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事发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在既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又无法确定是谁扔下这只烟灰缸的情况下, 郝某于2001年3月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法院认定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9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许,一家人买完菜正准备回家,最近刚学会笑的欢欢酣睡在母亲怀里,刚走进广州海珠区东风村马基大街旁的一条小巷子,旁边高楼突然坠下半块砖头。这时,丈夫罗承贞惊恐地发现,妻子林永梅怀中女儿的脸不断涌出鲜血,右眼严重受损,“眼珠都翻了出来”,鼻子也砸得凹陷下去,血从右脸的伤口不断流出,很快将小欢欢婴儿服的后背染红。 林永梅和女儿随后被送入院。昨日下午3时15分许,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抢救,欢欢 由于伤势过重在省二医儿科离开人间。 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勘测现场,警方现砸中欢欢的砖头,落下前并没有被雨水打湿,就已经高度怀疑砖头是人为扔下来的,并很有可能是孩子玩耍时抛落的。根据调查,警方迅速锁定了三名孩子,在分别找到3人后,警方最终确定肇事者为一12岁男孩。从民事责任角度而言,其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2010年11月6日,新民网接网友曝料称,13时许大连路阜新路的莱克大楼发生火灾。新民网记者随后在现场了解到,起火点为21楼阳台,起火原因或因楼上乱扔烟蒂所致,幸无人员伤亡。   据目击者告诉记者,事发时间为13时许,莱克大楼21楼某住户晾晒在外的被子突然起火,烧起的棉絮带着火星飞舞,不时有物品坠落,并伴有玻璃的爆炸声。随后一辆消防车到达现场进行扑救,十分钟后将火势扑灭。   新民网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大楼底楼已拉起警戒线,以防高空有碎玻璃坠落,地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祥发路过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属7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面上留有黑色烧焦棉絮,以及蓝色夹子。记者了解到,莱克大楼高28层,为商住两用楼。   记者随后来到事发地21楼,楼道内仍弥漫着一股焦味。据起火单位的业主冯先生表示,火灾估计是由于楼上住户乱扔烟蒂引起的,幸亏家中有人,及时将火扑灭,没有烧到家里,未引起人员伤亡。冯先生表示,目前房间的玻璃已拆除。 2004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高楼抛物砸伤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住在楼上的三住户和两家单位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518.8元。   今年6月22日中午,都匀市市民罗美抱着仅1岁多的儿子与母亲一道行至都匀小十字糖酒大厦青蛙店门前的人行道时,被突然从大厦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中头顶,当场昏迷倒地。经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罗美所受伤害为头皮裂伤伴失血过多。 罗美被砸伤后,虽无法查清是何人所 为,但她认为酒瓶系糖酒大厦楼上抛下,大厦的住户忽视行人安全,随意将杂物乱扔乱抛,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罗美遂将该大厦临街面的住户及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几个被告窗户下人行道上被高空坠落的酒瓶所伤,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被砸伤地点可能垂直抛落酒瓶的楼上住户,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害人并指出谁是侵害人外,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该大厦二、三楼被告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可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住户和两家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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