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合并后高雄教育人事法令重点宣导-高雄政府教育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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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合并后高雄教育人事法令重点宣导-高雄政府教育局

高雄縣市合併後本市教育人事法令重點宣導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備註及 參考資料 約聘僱進用 各校進用約聘僱人員時,請確依規定先將僱用計畫報府核定,並於約僱名冊奉 核後,始得通知人員到職。另本局為確實控管約聘僱職缺及避免先行公開甄選產生爭議,請各機關學校於原約聘僱人員離職時應先函報本局,再行辦理遞補人員之遴選。 本局98年11月2日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46694號函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1.請各校於辦理代理(課)教師甄選時注意應確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2.各校所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暨錄取人員所具資格附件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資料順序及自我檢核表等資料報局備查。 有關作業注意事項、檢附資料順序及自我檢核表等,業置於本局法令文件下載區(局網:\法令文件下載\人事室\2-01代理(課)教師甄選備查案),請自行下載參閱。 代理教師之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及其聘期 1.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代理教師之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及其聘期之規範如下: (1)各校所聘代理教師(含配合學年度進用之2688代理教師),均不予採計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2)各校代理教師之聘期除有特殊情形外,均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 2.另各校所聘本(98)年1月至12月份2688專案代理教師,其聘期另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惟有關核薪採計職前代理年資部分,仍依本函規定辦理,並自99年元月份起實施。 本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及98年4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 代理教師聘期 重申代理教師聘期之相關規定如下: 1.有關本市代理教師之聘期規範: (1)整學年【期】出缺而代理者,依「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之原則為之,學校僅得就前一週內及後一週內視課務情形決定聘期,倘因特殊原因須提前聘任或延後聘期者,均須報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2)出缺三個月以上而未達整學期者,依實際代理期間聘任,並以同一學年度內為限。 2.代理教師之聘任原因如係代理各項留職停薪職缺或各式差假合併後超過3個月以上之職缺,而有跨學年度之情形者,則依教育部96年10月11日台國(四)字第0960144229號函規定,得於辦理代理教師甄選時,於簡章中明訂其代理聘期至當次代理原因消失為止;惟如學校明訂代理教師之聘期至當學年度結束止,則雖代理原因尚未消滅,然因聘約期限已至,仍應以聘約為準,尚無由學校逕行對原代理教師「續聘」之相關法源依據。 3.又倘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或請假期間屆滿後,復申請繼續留職停薪或請假者,依教育部96年12月10日台國(四)字第0960175323號函規定,現職教師繼續申請留職停薪之發生時間無論是否在學期中,原代理教師因聘約已期滿,學校應仍視後續擬聘任期間長短,分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或第4項之規定辦理聘任事宜。 4.綜上規定可知,學校聘任代理教師應以當次現職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或請假之期間為限,除現職教師申請提前回職復薪或銷假外,代理教師之聘期應至當次聘約期滿為止。 5.另考量教育部專案補助2688經費之代理、代課教師聘期係受預算經費之撥款原因所限,與上開情形不同,爰同意視經費情形調整聘期,惟至多仍以至當學期(年)為止。 本局99年9月21日以高市教人字第0990038995號函 代理教師聘任 1.放寬各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之候用備取人員於「同類科」職務出缺時,得於同學年內已公開甄選之相同類科候補名冊中逕行擇優遴補,免再重行甄選。 2.、國小教師證書雖未區分科別,惟如學校甄選簡章中已明訂甄選類別及名額,並以各該類別分別進行口試、試教,且甄選完竣後放榜之正取及備取名單亦係依類科分別公告者,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另查教育部98年1月14日台國(四)字第0970262226號函規定略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查備取人員時,如係僅確認名單或僅進行形式要件審查,於嗣後有缺額出現需進用候用之備取人員時,自應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重新審查其學經歷等實質內涵後,方能由校長聘任。 本局99年11月12日高市教人字第0990048420號函 職員遴選 1、基於平等就業原則,各機關學校公開甄選之簡章所訂報名資格條件,除該職缺之類科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僅能由「現職」人員參加甄選。 2、另各機關學校公開甄選之簡章內所訂錄取人員名單,無論錄取現職或非現職人員均不宜於甄試錄取後即逕予公告,請修正為「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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