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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一、消防职业资格鉴定的意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防职业资格鉴定的法律依据 1、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8大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员(3-02-03-01)、消防抢险救援员(3-02-03-02)、防火员(3-02-03-03)、其他消防人员(3-02-03-99)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2、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2001年公安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2008年公安部以公消[2008]556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5、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江苏省于2009年拟发了苏公消[2009]82号《关于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决定依法推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制度,将各级消防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逐步过渡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颁发和效用 建(构)筑物消防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鉴定合格后,按规定要求填报,经公安部消防局验审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凭此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同时也可作为劳动者获取相应等级工资待遇的重要凭证。 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简介 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劳社部[2005]235号文致函公安部,同意公安部消防局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制定颁布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于2008年11月20日经总队同意,向中国消防协会申请建站。2008年12月1日中消协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函复同意成立。2009年1月全面启动建站至7月31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总投资约550万元(不包括房屋、场地)。2009年8月21-22日通过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专家组的审查,被综合评价为优等鉴定站,能够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所有级别(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鉴定工作,是我省唯一具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组织机构编码 7 阅卷汇总(鉴定站对考试成绩进行阅卷汇总,填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统计表》,完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相关项目) 申领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站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报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学员花名册》录入考务系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实施鉴定考试(鉴定站根据计划实施考试,并填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鉴定前准备(确定考试场地、考评员,做好理论、技能鉴定环境、设备设施考核前的检查工作) 发布鉴定通知(鉴定站在实施鉴定前一星期在网上发布鉴定通知,并由各市培训联系点发放准考证) 编制鉴定计划(鉴定站根据申报情况统一编制鉴定计划,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领表》,向国家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领考试试卷) 申报鉴定(由各市培训联系点负责登记,并统一填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鉴定考试学员花名册》后向鉴定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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