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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治讲座幻灯片
妇女权益保障专题讲座 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 (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1995年联合国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 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 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 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 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覆盖率低。 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 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 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法律基础: 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 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 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婚姻法、劳动法 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为支撑。 我国妇女应享有的具体权益及保障措施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 ①“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推荐女干部” ③“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求,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三)妇女的人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热点焦距: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等突出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1、禁止拐卖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法律链接: 第39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①在以下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 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 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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