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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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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法规依据
序号
应受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一、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1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应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地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2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试生产阶段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运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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