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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是指纪委、监察 室在校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政策,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和手段,妥善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活动。 查办案件工作中涉及的被反映人、被调查人、违纪人、受处分人、 申诉人等,称为当事人;参与查办案件的人,称为承办人。 第三条 查办案件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持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坚持惩处与教 育相结合。 第四条 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受理的范围: (一)非校级领导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下同)的违纪问题; (二)处级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科级干部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中层党组织、单位(或部门,下同)的违纪问题; (五)上级领导、校领导交办的反映党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违纪 问题; (六)属中层党组织、单位管理的基层组织、单位和个人,有重 大或典型的违纪问题时,纪委、监察室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六条 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进行初核,填写《初核呈批表》。 第七条 凡委托中层党组织、单位进行初核的,应制作《委托初核通知书》。受委托中层党组织、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 告纪委、监察室。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申请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受理。 第三章 初 核 第九条 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成立初核组,制定初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步骤,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 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撰写初核报告,包括案件线索来源、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初核结果的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当事人所在中层党组织、单位说明 情况;必要时还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对当 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工作调整等。 (三)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填写《立案呈批 表》,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有违纪事实且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请校党委 批准后,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五)暂时无法查清的问题,应将所反映问题登记在案,建立缓 查档案,待日后有明确线索再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初核工作从实际开始之日起,到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时止,应在六十日内完成。必要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三十日。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成的,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立案呈批表》经主管校领 导批准后,按下列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一)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报请 校党委批准后立案; (二)科级干部、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校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 党员、党组织和教职员工的违纪问题,分别报请校纪委、监察室批准后立案; (四)中层党组织、单位的违纪问题,报请校党委批准后立案; (五)各中层党组织、单位管理的组织、单位及个人的重大违纪 问题,纪委、监察室也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处理、被问责后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初核组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 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立案前,应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涉及到当事 人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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