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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 ppt 复习资料 第七章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含义;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装运港船上交货;;(二)买卖双方义务;(三)采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三)采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1]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案例分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二、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三)采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三)采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4.关于交货方式 实际交货:卖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交给买方或指定人手上。 象征性交货:卖方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符合 合同规定的各种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不保证到货。;三、成本加运费(CFR);(三)采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在时间上 “不迟延”,在内容上“详尽”。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与CIF术语相 同,即CFR术语变形。 注意:贸易术语变形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费用划分上的变化,并 不改变原术语的风险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四、交货承运人(FCA);五、运费保险费付至…(CIP);六、运费付至…(CPT);七、FCA、CPT、CIP与FOB、CFR、CIF的区别;4.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关于贸易术语选择应注意的问题;3.根据不同情况加注装运港或目的港 =>如果在世界港口存在相同名字的,须加注国别、地区名称 =>利比亚和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英国与美国的“伯明翰”;[案例2]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案例3]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案例分析]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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