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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及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现实性
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及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现实性提要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具有基础性、发散性、综合性、社会性等特征,成为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建立的基础。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关联法律的配合协调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中国法律实现现代转型的需要,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这种配合协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
关键词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机理
中图分类号 DF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1-0024-04
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还是后几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或不遭受毁灭性破坏的状态。在经济全球化和WTO框架下,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源安全战略的研究,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来重新审视资源安全问题,必须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在深入研讨之前,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是,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不同于关联的资源性法律,尽管二者存在很大的相关性和近似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以国家资源安全为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来实现不同资源部门之间的呼应和系统化,从而在宏观上形成一个严密的国家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是由关联的资源性法律或其它部门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组成,是一个发散而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集合。其主要问题是:对某一资源的规定以及具体的保护促进制度缺乏前瞻性,没有上升到国家资源安全的宏观高度上来审视。因此,在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构建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是,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如何与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尤其是如何与关联的资源部门性法律的协调?解决这一问题显然是深入研究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前提。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笔者首先对资源安全关联法律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进行探讨,然后对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的机理作一理论上的梳理。
1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内涵及特征1.1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基本内涵
事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事物不能孤立于其它事物而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统摄和规制社会生活的一种规范体系,它一方面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基础而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在一国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之间也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甚至互为条件的。我们知道,以强制性规范为特征的公法往往是对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私法的支撑和保护,而私法的自治也反过来奠定了公法运作模式的社会基础,它们在功能上是相互关联和互补的。同样的道理,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可能孤立于其它法律制度而在社会中有效地运作和发挥应然的功用,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协调。因此,要较好的建立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就必须合理的处理好它与关联法律的关系,因为后者是前者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前者的“养料”来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界定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的内涵:所谓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是指能够为其构建提供制度基础、运作营造环境、促进其功能发挥的现行资源性法律或其它部门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集合。
陈德敏等: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的现实性中国人口 2007年 第1期1.2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基本特征
从上面的内涵界定可以看出,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是一个发散但却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具体而言,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基础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总是以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直接相关的基础性物质资料或者物质条件为规制对象,比如水、土地、矿产等等。它调整的是资源领域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规范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血脉”流动,因此,资源活动是其主要的调整内容。社会的运转,人的活动,总是需要外在的动力和能量来源(即相关基础性物质资料或者物质条件),对这些来源本身的规制和保护,无疑是法律应当积极发挥功效的领域,这本身就说明了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总是在基础性领域运作。另外,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的应然运行,为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展开铺设了基础,没有关联法律良好运作的资源安全法律保障无疑是“沙上建塔”,是缺乏根基的,其功能也必然不能很好的发挥,甚至只是一个皮囊,没有生命力,这是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基础性的另一个含义。
(2)发散性。尽管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的组成个体可能在调整范围和功用领域具有较强的单一性或者局部性,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加之随着现代高科技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扩大了人的活动能力和活动领域,从而也使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在整体上具有发散性的特点。这些关联性法律的发散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时间维度来说,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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