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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探究综述

中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探究综述摘 要:2005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的诞生。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它填补了我国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空白,不乏亮点。其中,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在广泛范围内引起讨论。文章立足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公务员权利保障的现状,探求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困境,并尝试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保障;权利救济;司法救济;特别权力关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154-06 公务员权利保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被法律和现实忽视的一个问题,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保障外部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公务员、公务员群体或者下级机关的内部行政相对人,其合法权利遭受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或不利影响时,除了经行政救济程序进行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仲裁外,目前尚无其他有效途径给予救济和保障。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对国家行政现代化建设和其他各方面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加剧了大家对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关注。因而,本文针对《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是否健全,规定本身是否存在局限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作为研究问题,进行研究综述。 一、我国当前的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 (一)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 首先,我们明确两个概念,即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保障是一个比权利救济更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权利救济,还包括其他能够保障权利实现的一切合法、合理、正当的手段。 (二)我国当前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要了解权利保障,先要清楚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公务员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不但享有宪法赋予的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享有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职务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制度是申诉控告制度,第十五章进行了详细陈述。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此外,《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第一百条针对聘任制公务员,作出了如下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创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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