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一)-网络文化发展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docVIP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一)-网络文化发展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一)-网络文化发展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一):网络文化发展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订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2007年6月1日已开始实施,本期开始,我们约请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律师解读该法中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以期对广大教师的工作实践有所帮助。 网络文化发展和网吧经营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已成为学校、家长普遍关心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对该问题给予了积极地关注,并从5个专项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互联网及网络文化的发展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提高综合能力、拓宽求知和获取有益信息途径、扩大社会交往面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接触黄色、暴力信息导致犯罪,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网络成瘾引发自杀、离家出走等严重后果。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网络文化影响、远离营业性网吧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 在以前的国家法律中,仅在2002年国务院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而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将该条例的一些内容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强调和巩固,并针对公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增加规定了一些新内容。在社会保护一章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在网络文化发展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个问题上具体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鼓励中小学校和社区开设适宜未成年人的健康网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2.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产品 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3.从源头的两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网络产品 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4.从传播方面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产品 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第64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营业性网吧 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第66条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如何解释“周边”范围,2002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更详细的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营业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第36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于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未设置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营业性网吧的,第66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可以看出,在网络文化发展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难以协调的问题上,这次立法上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看,是采取了疏堵结合的方针,一方面国家鼓励、扶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利的网络文化和技术,另一方面禁止、查处对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络信息和违法经营的网吧。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实施和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有关方面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在尊重网络文化发展的同时尊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