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书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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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书草案

契約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於甲方加油站設置自動販賣機,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自動販賣機之設置地點及數量: (一)地點:由乙方任選本事業部如附表1之30個站(詳招標公告),得擴充23個站,即最多可53個站。。 (二)數量:每站1台。 第二條 自動販賣機之商品販賣價格:乙方於本契約自動販賣機所販賣之商品,其售價不得高於市場售價。銷售價格異動時,乙方應於異動價格15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取捨是否同意銷售該商品。 第三條 履約保證金: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書時,繳交新台幣5,000元整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甲方於本契約期滿或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 契約期間: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止,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後,得按原契約內容辦理續約1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商品及場地管理: 一、供應項目:上架銷售之每支商品,均須檢附通過國內合格認證單位合格認證檢驗報告資料,飲料類(不含酒精成分之飲料),乙方陳售商品前,其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始得販售。 二、乙方應自行負責本契約所有自動販賣機之維護、保養、補貨及貨款回收等工作。甲方發現自動販賣機之商品已售完,或發生故障、損壞及遭竊等情事時,得通知乙方前往補貨或處理。乙方設置之自動販賣機,若有外觀不佳或鏽蝕狀況者,乙方應主動進行換機。 三、本契約自動販賣機如有月銷售量未如預期,或有被破壞之虞者,乙方得於支付甲方該等自動販賣機各項應付款項後,無條件移機或撤機。 四、本契約自動販賣機如有月銷售量未如預期,或甲方基於經營管理需要,需撤除變更或調整其設置地點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函到45日內,遷移該等自動販賣機。乙方如未於期限內遷移完成,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該等自動販賣機。 五、乙方於本契約之場地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均屬乙方所有之財產,甲方應儘量維護該等自動販賣機免遭外力之侵害,並提供安全電源以避免引發電線走火等災害,並應安裝漏電設施,乙方之自動販賣機遭外力損毀或失竊時,甲方同意協同乙方人員前往當地派出所或分局備案,惟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乙方在甲方場地不得存放危險或易燃物品,並應確實遵守甲方場地相關電器用品管制辦法,否則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第六條 設置基本費、設置抽成費及給付方式: 一、設置基本費:自動販賣機每台每月新台幣600元(含營業稅)。 二、設置抽成費:乙方應按每台自動販賣機,當月營業總金額乘以  %(含營業稅),所得之金額繳交。 三、乙方應於每月12日前結算上個月之設置抽成費,並檢具上個月之銷售數量報表與甲方完成對帳作業。 四、乙方應以匯款方式或現金支付之方式,直接將第一款規定之設置基本費及設置抽成費支付予甲方,甲方應於收訖該價金時,開立同等金額之統一發票予乙方。 五、本契約存續期間,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本契約所有自動販賣機,可供認證之銷售報表(如附表2)進行帳務查核。甲方並得要求會同乙方指派之人員,核對當月銷售數量及巡補商品紀錄表。 第七條 商品責任: 一、乙方應填具商品保證切結書(如附表3)予甲方,對本契約自動販賣機所提供之商品,負相關法律之責任。 二、乙方於本契約自動販賣機所設置之商品,其衛生及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及政府相關規定(如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商標法..等),如因品質異常而造成消費者投訴抱怨時,由乙方負責處理。如造成損害,應由乙方負完全之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如甲方因而涉訟,其所衍生之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及損害之賠償均由乙方負擔。 三、本契約自動販賣機銷售之飲料品,第三人於飲用後發生中毒、腹瀉等現象,如經鑑定係飲用乙方自動販賣機所銷售之飲料品所致時,乙方應負賠償及所有法律責任;事件發生時,若顧客指係飲用乙方產品導致危害,則乙方應負責處理所有事宜。 四、本契約自動販賣機所販賣之商品,若經衛生機關或國內具公信力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驗,結果不合格或有引發社會不良議論,或因某商品之販賣行為,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當日內,派人前往處理,若因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之責。若乙方未能妥當處理前述事件,甲方得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後,即行停售該項商品,並暫予收存,乙方應於7日內回收該商品,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履約責任及保證: 一、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目將本契約自動販賣機為質押、轉讓、出租或其他與乙方營業無關之行為,如有違反,須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本契約自動販賣機發生故障狀況吃錢時,得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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