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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中文译本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1)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1、可再生资源生产的电力、或用于加热和制冷的能源; 2、可再生资源生产的天然气; 3、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供交通运输使用的生物燃料和能源。 (2)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能源法》。 第2条 (1)本法主要目标为: 1、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 2、促进在交通领域使用的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 3、为可再生能源产出的天然气并入天然气传输和配送网络创造条件; 4、为可再生能源产出的暖气和冷气并入供热和制冷系统创造条件; 5、为所有生产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相关方提供支持政策、利润和实际形势的相关信息; 6、为通过制定有竞争力和可持续的能源政策、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7、为推动地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8、为提高可再生能源行业中小企业竞争力创造条件; 9、保障能源供给和技术安全; 10、保护环境,防止气候变化; 11、使用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以提高生活质量。 (2)通过以下方式达到1款规定的目标: 1、建立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持机制; 2、规范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在促进上述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 3、强制要求主管机构制定和执行促进上述可再生能源产品生产和消费相关措施; 4、制定可再生资源所发电力并网所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机制,如电力传送和配送网络、调节系统、存储系统等; 5、如经济条件允许,为建设供热、供气管道和配送网络制定支持机制; 6、为以自身消费为目的可产生能源生产制定支持机制; 7、建立国家信息系统,以统计开发潜力、产量和消费情况,以下称国家信息系统; 8、为前述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的科研项目制定支持机制; 9、联合采用多种措施,以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除了政策上的支持,还需制定技术标准,包括项目实施标准,以满足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设备和系统要求。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管理机制 第3条 部长会议职责: 1、决定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2、制定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NPDEVI); 3、通过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国家支持方案; 4、审批保加利亚与欧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共同制定的与本国支持方案相协调或合并的可再生能源联合机制草案; 5、审批保加利亚与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共同开发可再生资源生产电力、热力和冷气的项目; 6、审批保加利亚与欧盟成员国之间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的统计转移(Statistical Transfer); 7、审批本法相关规定。 第4条 (1)经济、能源和旅游部长牵头负责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产业政策的实施。 (2)经济、能源和旅游部长负责以下事项: 1、依据第3条第2项,制定、修改《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NPDEVI),并提交部长会议审议; 2、起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实施报告,并提交至欧盟委员会; 3、依据第3条第4项,制定联合发展机制草案,提交部长会议审议; 4、部长会议审批的第3条第5项中所提的联合开发项目; 5、依据第3条第6项,就统计转移提交议案由部长会议审议; 6、组织和管理第3条第5项中所提联合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7、依据第3条第3项,与财政部长一起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国家支持计划; 8、监督能源来源保证书的签发、转让和撤销; 9、与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和非盈利机构就实施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政策进行沟通和协调; 10、按照《能源法》第9条第4款规定,为欧盟主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11、在可再生能源和生物燃料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12、制定本法中相关规定草案,并提交部长会议审议; 13、在本法规定情形下审批相关规定; 14、根据本法进行管理; 15、依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授权,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行使其他权力。 第5条 环境和水资源部部长根据本法和《环境保护法》承担以下职责: 1、依据第40条第1节,建立并执行独立审计机制,就生物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是否符合可持续性标准,对企业所提供信息进行审计; 2、拟定并更新对生物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是否符合可持续性标准予以审计的审计师名单。 第6条 国家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委员会(DKEVR)职责: 1、拟定可再生资源发电项目的优惠上网电价; 2、制定公平的方法,使所有用户(含电力出口商)合理承担电力市价和可再生资源电力优惠价之间的差价; 3、在国家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电网可供可再生资源所发电力入网的预估值; 4、监督可再生资源发电项目并网管理程序; 5、当电网大幅削减入网的可再生资源电力时,监督电网运营商进行汇报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当电网运营商依据第29条第1款,使用基金以补贴第29条第4款中提及的成本时,国家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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