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交通维持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維持設施佈設、搬移與撤除、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設施之佈設、搬移與撤除、交通維持持旗人(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工作。 1.2.2 交通維持計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2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3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4 第01991章—罰則 1.3.5 第02898章—標線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 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 1.4.3 本市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地區或施工便道或運輸道路等與本市交通有關者,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手冊」及本市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各項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製作及送審規定,擬訂各項施工之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送工程司審查後,轉送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通過後實施,俾利維持施工地區交通順暢。 1.5.2 交通維持計畫 (1)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正;送請工程司審核或轉請本市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2)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或轉請本市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3)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送請工程司審核或轉請本市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1.5.3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應依最 警告燈號 警告燈號包括定光燈號及閃光燈號。顏色為黃色或紅色,閃光燈號每分鐘閃爍55~75次。 2.2.6 照射燈 用以照明工程活動、交通指揮站及其他限制或危險區域之照射燈應置於適當位置或遮蓋,以防眩光照射到車輛駕駛人。照射燈不得用作標誌或設備之照明。 2.2.7 閃光箭頭板 (1) 前置警示閃光或次第箭頭板係用以輔助現有之交通管制設施。該設施應使用於日間或夜間之道路封閉、慢速移動之維持或通行道路上之施工作業,或極危險之高交通量及高車速之狀況。標誌、拒馬或其他交通管制設施均應與前置警示箭頭板共同使用。 (2) 閃光箭頭板之最小尺度為60cm ×120cm,閃光燈號其閃光率應為每分鐘25次至40次。閃光箭頭之點亮時間應為50%以上,次第箭頭之閃亮時間則應為25%以上。 2.2.8 施工標誌 施工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70cm。放大型牌面邊長90cm,長方形長100cm,寬60cm。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2.9 活動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可為鋁製或其他材料製品,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牌面須具反光性能。 3. 施工 3.1 承包商必須遵照公路法、建築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章及本局工程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及管理工作。 3.2 承包商除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外,應包括交通安全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3.3 交通維持計畫 3.3.1 道路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原則及審議機關,應依本市道安會報公布之有關規定辦理。 3.3.2 交通維持應注意事項 承包商須於施工前三日將施工標誌、標線及引導措施完成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動工。 (1) 市區內或交通密集路段橫越公路地下之各項工程,以在夜間施工為原則,並於翌日清晨六時前完成回填壓實或舖設鋼板,恢復正常通車。 (2) 在市區內或交通密集路段施工,為防範交通阻塞應研辦分段或單側施工為原則。 (3) 橫越道路之各項工程應分段施築,並須同時維持雙向通車為原則,倘無法達到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派員指揮管制交通,必要時應施設便道或封閉道路及繞道指引。 (4) 提供大眾通行路面應平整、不得有坑洞或積水,並應防塵、防滑及避免噪音傷害,若確因施工需要或有臨時性或突發性之情況時,應有足夠之警告設施及必要圍籬等防範措施,包括不同車道之劃分應明顯標示,以防意外。 (5)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破損、不平、應即修補平整,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 (6) 施工路段二側住戶之進出通道應予維護,若因施工需以鋪板提供通行者,其舖設之最低標準為:寬1.50公尺,厚1.8公分之合板,並足

文档评论(0)

xiaoz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