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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分析 1. 关于孔子所提“亲亲相隐”(即弟子问孔子,自己父亲偷了羊,是否应该替父亲隐瞒,孔子回答应该隐瞒)的说法,你的看法是: 2.你做出该判断的原因是: 3.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请问你对这个被除外的范围怎么看? 4.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拒绝出庭指证,你认为他/她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5. 你认为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亲属不应无理由不出庭作证? 6.你怎样看待“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力? 7. 如果你的直系亲属犯罪而法庭传召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指认(前提为你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你会 8.你认为法律在向被告人家属调查取证时是否应该考虑亲情的伦理性? 9.你认为(不)考虑的原因是: 10. 你认为“大义灭亲”对社会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11. 您认为,刚性的法律和柔性的人情哪方面更重要? 关于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讨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条款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到庭作证。,然而当面对需要自己作证指控的对象是自己的血肉至亲的时候,大多数人难免会陷入伦理困境。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修正,正体现了当伦理困境与法律原则相正面接触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系列博弈与权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小组通过问卷调查、采访分析等形式做出了自己的考量与判断。 简单梳理一下亲情伦理和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在历史上的发展流变,可以发现,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的讨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先贤孔子的论述,《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译注论语的杨伯峻先生在注释中说道:“孔子伦理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中国古代素有“家国天下”的观念,认为无数的家庭个体是组成国家社会的基础。在这种架构模式中,家庭个体的稳定性无疑是整个社会稳定有序的最重要的基石。倘若在家中父子生疑,兄弟有隙,那么推及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将会分崩离析。因此,家庭亲情伦理无疑成为了社会最基础的伦理之一,以至于孔子认为亲亲相隐反倒是一种直率的表现,反之,告发检举亲人却被视作破坏亲情伦理的异端。而从商鞅变法(约公元前356年)到秦始皇统一时期(约公元前221年),国家重视法度,重用法家之学说,用“连坐”之法,直接破坏了家庭亲情伦理和相互间的信任。后世汉朝学者贾谊在《过秦论》里亦是对此直言不讳:“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事,倾耳而听,重足而立,拑口而不言。”这可以说是历史上法律与亲情伦理的一次交锋,最终亲情伦理的损坏导致了家庭社会的不稳定,成为了秦国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自汉武帝始,糅合了法家思想的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中国大一统政治背景下的统一思想,慈孝、仁义等相关语素成为了中国法理和伦理的重要依据。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历代的法典出乎意料地一致。汉宣帝时期曾颁布诏书规定,“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到了近代,《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可见,从古至近,在法律制定和考量中,均考虑到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亲情伦理所带来的重要的影响,通过在作证这一司法环节中免去亲属的相应义务来达到维护传统亲情,维系社会情感纽带的作用,体现了亲情伦理在中国社会中的源远流长和一脉相承。以至于西方哲人黑格尔对中国亦有此看法:“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 时至今日,这一亲情伦理的重要性依旧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我们小组对228位性别、年龄、专业存在不同差异的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约49%的同学认为“亲亲相隐是人之常情,即使是法制社会亦不能不考虑人伦亲情”;约55%的同学认为“亲情是维系人的关系的最紧密的纽带,一旦受到威胁,社会就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约68%的同学认为“配偶、父母、子女不得被强制要求上庭作证是合理的”。由此可见,家庭亲情伦理在今天人们心目中仍然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是社会重要的黏合剂。尤其是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家庭的和谐、亲人的和睦是整个和谐社会建设中最具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因素,应当予以重视和考虑。 当然,我们小组提倡重视亲情伦理在法律制定中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亲情伦理当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两者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寻求一种机制上的有效平衡。在针对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的时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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