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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探究向何处去-
环境权理论探究向何处去?摘要 环境权的概念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环境法学论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但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徘徊不前。因此。有必要以现有资源为起点,拓清环境权的理论依托,厘定环境权的基本性质,澄清环境权的适用范围。环境权是公共利益的权利表达方式,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多元利益领域,传统的公私二元化的权利体系不能解决这一特殊问题。环境权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公法权利、公权力、私法权利、公共利益的多元角逐。因此,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权利保护,以之对抗强有力的私权利与公权力,是论点纷呈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 环境权:公共信托规则: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37-04
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环境法学研究领域耳熟能详的概念。然而,环境权到底是什么?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内容、种类等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仍然众说纷纭。耙梳和审理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环境权理论研究徘徊不前。环境权向何处去,成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 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进展
环境权的概念自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环境法学论域。1982年发表于《法学评论》的“环境权初探”,是我国环境法研究领域较为公认的最早探讨环境权概念的理论文章。该论文对环境权的概念作出了初步界定:环境权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某种利益。
这篇论文开启了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此后展开的关于环境权的理论讨论几乎都不出这篇文章所界定的范畴,即使对环境权的怀疑和否定,也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为数不多的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文章对环境权的研究基本上处于概念介绍的层面。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文章在数量上大幅增长,环境权的定义、种类、内容等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者对环境权概念基本上表现出了积极认可的态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基础性权利或者核心问题。在环境权的性质上,我国研究者多已经承认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在环境权的种类与内容上,一般将环境权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类环境权”。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研究者多采取列举的方法进行分类,视角各有不同,相同的一点是,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有关环境的各种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2 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徘徊状态
2000年以后,环境权理论研究开始渐渐平静,并表现出以下两个相映成趣的特点。
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为公认的环境权概念。2002年,蔡守秋发表在《金陵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论环境权”一文对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和概括。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蔡守秋在文章中认为,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个人(自然人)环境权、单位(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等概念。
另一方面,出现对环境权概念的反思、质疑甚至否定。诚如上文所述,环境权自从进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在权利的概念、性质及内容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或表现为百花齐放似的见仁见智,难以达成基本的共识;或被囊括入一项有关环境的总体权利之内,大而无当。环境权理论研究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无任何实质性建树,这引发了对环境权概念的怀疑甚至否定。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徘徊状态具体表现为研究内容的泛化与研究进路的平面化。
2.1研究内容的泛化
在内容上,环境权概念流于泛化,即将所谓环境权的权利内容进行较为宽泛的界定,认为环境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涉及环境要素的多种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如此宽泛界定的环境权在内涵和外延上暧昧不清,与传统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多种权利类型产生混淆与误解,有学者指出,环境权理论面临权利主体、内容、客体、概念等方面均不确定的困境;环境权包含了如此多的内容,大有并吞、兼并其他权利而成为权利托拉斯之势;环境权的泛化在对环境权的界定上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权利主体、内容的泛化。在环境权的主体上,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公民、法人,甚至人类。根据主体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甚至自然体的环境权。权利主体的泛化直接关涉到权利内容的泛化,环境权几乎囊括了现行法律中涉及环境要素的各种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有学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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