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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铁路企业在路外伤案件中证据收集

浅议铁路企业在路外伤案件中证据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价值的尊重,更加突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与此同时,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的企业必将承担更大民事责任。 所谓的路外伤案件是指铁路企业的列车在运行过程中给其职工、列车上旅客之外的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引起纠纷所形成的民事案件,它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一、铁路运输企业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解释》的 ( {( G% i T U8 U2 V+第五条规定了铁路企业免责的两种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 v9 r’ U% n# u??D” P* G! p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也就是受害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碰撞结果的发生,采取的自杀或自伤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 另外该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铁路企业在诉讼中能积极收集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其就可以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解释》的 ( {( G% i T U8 U2 V+第五条规定,受害人对造成的人身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所谓的过错是指受害人违反法律法规、无视警示标志、未经铁路企业许可而实施的行为。例如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等行为。铁路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受害人过错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二、铁路企业减少路外伤的对策 1、加强铁路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铁路线路尽可能地建立防护网进行封闭。在一些行人经常穿越的区段,应建设立交桥或人行涵洞或设立平交道口,确实不具备建设上述设施条件的,则应设立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阻止行人随意穿越铁路。铁路车站货场也要尽可能的予以封闭,警示标志设置齐全。 2、加强铁路站区和铁路设施管理。站区内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闲杂人员。铁路内部人员通行的通道要建立门岗,禁止外人通行。铁路防护网、道口设施、地下通道、涵洞等关系群众人身安全的设施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这些设施正常使用,发挥应有功用。 3、加强铁路沿线居民的宣传教育。铁路企业应通过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使其自觉遵守铁路安全法规,不在铁路线上行走或穿越铁路线。 三、铁路企业在诉讼中如何举证 在路外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铁路企业与受害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实体法律的规定赋予其承担更宽泛、更严格的民事责任。在程序法的规定上,由于铁路企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受到铁路列车伤害即可,而铁路企业则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过错,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在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中,绝大多数的受害人都有过错。因此铁路企业要积极履行举证义务,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和受害人存在过错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铁路企业要搜集并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铁路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报告。该报告反映了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最初状况,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因此也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在事故发生后,铁路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铁路公安机关,由其派出干警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物证。公安机关事后对受害人伤亡原因做出认定结论的,该结论报告铁路企业也应收集。 2、事故现场周边的照片或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时,铁路企业在该地段安全设施齐全、使用正常以及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3、事故目击者的陈述。事故发生后,铁路企业应派人走访周围群众,寻找目击证人,并记录下他们目击事故经过的陈述。当然,这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进行更好,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有说服力、证明力。 4、列车司机的证言。事故列车司机是事故的目击证人,了解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依据法律规定,列车的司机当庭作证的证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此,在诉讼中,铁路企业应鼓励事故列车的正副司机出庭作证。 5、事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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