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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审批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国土分局 实施机关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涉及公示的项目公示时间、涉及权属核实的核实时间) 办理处室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出让合同未约定监管条款的非竣工项目,提供后期监管授权书2份(原件)。
6、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说明(原件)。
7、已预售或销售的,提供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 一) 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等规划文件。如涉及未按规划批准方案建设,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需同时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
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
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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