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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宪法保护和完善 摘 要:健康权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但在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健康权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本文对公民健康权的内容及如何在宪法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健康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民健康权;宪法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77-02 作者简介:孔海文,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上海海关学院经管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律、国际经济与贸易。 目前,对于公民健康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早已在本国宪法中对之进行了相关确认,并且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国际社会也将健康权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但在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健康权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护。如何在宪法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健康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关于健康权的基本含义、内容 涉及到健康权,就先需要弄清什么是“健康”的这个含义?目前社会上能被人们普遍所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① 健康对于人类而言,可以说是人在自己一生中最重要的资本。失去健康的生活则可危及到人的生命,只有拥有健康才意味可能得到个人的一切。因此,对于人们而言首先应确保尊重人的健康。如剥夺人的健康则意味着剥夺人的生命。正是在此意义而言,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对健康权,由于世界各国立法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于公民的健康权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具体权利,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 在人权法中,健康权是指“人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②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己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健康权不同于生命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③ 可以说长期以来,有不少人对于什么是健康以及健康权的理解往往很局限,单单是从生理方面去理解,认为“健康权的概念或者内容仅仅是指与人本身的各器官、机能的安全有关的权利。”这一类观点可以说只是将健康权单方面地去理解为与身体和生理机能有关联的健康,而丝毫没有去考虑公民的其他方面。因而,这种狭义的理解是片面的、错误的。 基于以上的概念,可以分析认为健康权不能单方面理解为获得健康的权利(a right to be healthy),而是在于维护人存在于生命状态时的最根本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健康权其实也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故本文认为健康权至少应包括妇女儿童特殊保护、残疾人士包括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保护、健康环境生活、劳动保护、获得医疗权利、健康产品安全等权利。④ 二、我国关于健康权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健康权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中以设定国家义务的方式承认了公民健康权。如在宪法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中,都分别从人们的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方面来确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相应的健康权。⑤ 另外,我国现行各部门法已经在宪法之下对公民的健康权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制。例如在民商事法律中,《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在行政法律中,如《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母婴保健法》等对健康权中两个基本的要素即公民健康权及卫生保健必需的基本前提条件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⑥除此之外,例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四章中涉及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也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作为宪法附属性法律的其他法律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针对有关特殊人群的健康权也作出了专门的详细规定。 虽然从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也可说是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到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法律法规,但若换从人权及现代法治理念角度来看,仍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发展,有许多制造业转移到了我国境内,由此而引发了非常严重的空气、河流等资源的污染。再如日本是虾和木材的消费大国,而我国则成为虾和木材的主要生产基地。这种由贸易分工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又如何解决? 另外,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乡村也逐步城市化,土地越来越少,房屋、人口、汽车却越来越多,到处都是如同钢筋水泥的森林。当我们走上街头不得不强迫性地吸入大量有害的灰尘、雾霾、汽车尾气时,公民的健康权又如何得到保障? 从小地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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