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探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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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探索.doc

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探索   摘 要:艾滋病疫情在青年学生中蔓延的势头表明我国针对青少年的艾滋病防治教育存在不足,也表明我国性教育工作没有被充分重视。尽管性教育不能等同于艾滋病防治教育,但是艾滋病防治教育却是性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权利来自人类经历的恶行。为避免人类恶行的重演,我们有必要设立并维护某项权利,性教育权的设立当属此类。性教育权一旦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性教育工作将具有法律保障,性教育活动将受到法律监督,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义务主体有责任、有义务针对教育对象提供充分、恰当的性教育,性教育被忽视的“恶行”将得到极大的遏制。权利指引下的性教育离不开国家(政府)的支持,社会、学校和家长的积极响应与具体落实。   关键词:性教育权 规定性 必要性 实践   一、引言   2016年9月14日,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一则通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通告称截止2016年8月底,南昌全市已有37所高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共报告存活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135例,死亡7例。近年来南昌市青年学生HIV/AIDS病例快速增加, 近五年疫情年增长率为43.16%;2011-2015年新发学生病例中,男男同性性传播占83.61%,同性性传播已成为青年学生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1]事实上,不仅仅在南昌,全国其他地方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国家卫计委网站显示,截止2015年10月底,我国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达到57.5万例,死亡17.7万例,其中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增长迅速,仅2015年1月-10月就报告2662例学生感染者和病人,比2014年同期增加了27.8%。[2]各方汇总的信息显示,青年患者已经成为艾滋病感染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增长势头迅猛。   众所周知,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主要有三种: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就青年群体而言,艾滋病感染途径主要是性接触传播。不断攀升的青年染艾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存在欠缺。尽管性教育不能等同于艾滋病防治教育,但是艾滋病防治教育却是性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当前的性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广受诟病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性无知所引发的性暴力、性伤害事件频发,未婚先孕、人工流产比例居高不下。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教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本文试从法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性教育的开展有所裨益。   二、性教育权的规定性   1999年世界性学会议(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通过的《性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中明确将“全面的性教育权”作为性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们逐渐意识到接受性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性教育的缺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那么什么是性教育权?对此学者们探讨得并不多,借用学者季涛的观点,“性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适当方式接受一定标准的性科学、性权利和性文化教育的特定教育权利。” [3]性教育权是性权利和教育权的交叉性权利,是它们的属权利。   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性教育权有其特有的规定性。(1)性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国民。性是与生俱来的,尽管不同的年龄群体对性需求的内容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对性需求本身并无差异。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性欲从婴儿时期的吮吸乳头就开始了,所以性教育权的主体范围不能局限于青少年群体(本文出于行文的需要常以青少年为例),任何有性教育需求的人都应当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得到适合其自身状况的性教育;(2)性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组成的义务共同体。性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作为,有赖于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所形成的合力。国家(政府)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尊重、保护和推行的角色,从宏观层面上制定政策、指导实践、监督检查;社会、学校和家庭则在各自领域负责政策的细化落实与具体实施;(3)性教育权的客体是适当的性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需要因材施教,制定符合主体特点的培养方案、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力争取得最大的教学实效;(4)性教育权的内容是性教育政策的建议权、性教育活动的请求权、性教育工作的推广权以及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等;(5)性教育权的期限是终生性的,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性是终生性的,所以性教育权也应当是终生性的。   三、性教育权的必要性   目前,性教育权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并没有被载入法律文件,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对性教育权的探讨也仅仅停留在学术层面。但是理论创新始终是社会变革的先导,对性教育权的探讨将有助于我国性教育事业的革新、性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性教育活动的实施。   从权利角度反思我国性教育开展不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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