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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doc
试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生命健康权成了法律赋予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仅民事法律,而且刑事法律以及其他的部门法律都切实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受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利商品和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导致人们对精神损害理论的实践和探讨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序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司法界以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一致看法,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因而,本文试图从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及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法发展及司法实践,以及笔者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的角度进行初步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和审判实践服务。 【关键词】生命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论文下载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一、引言 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于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见,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在司法界就已有一致看法。但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损害赔偿时,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如何?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能否确定?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处置?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基于此原因,笔者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和为审判实践服务。 二、对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 精神损害是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它的精确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能否赔偿?赔偿的外延在哪里?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也有助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进行,保护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可见精神损害实质为可实证的精神损伤,其内涵与诉讼活动中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相一致。精神损害的创伤可以是躯体的或情感的,单独的或重复的,范围可以从自然灾害、事故到刑事暴力、虐待或战争,这种创伤可以是直接经历,如被强奸;也可以是间接感受,如亲眼目睹亲人的突然死亡或受伤。这些创伤的后果即是个体遭受的精神损害,其特征性症状表现为:受害人在梦中或记忆中重复体验创伤性事件;对外界反应麻木或迟钝,对一种或多种有意义的活动兴趣明显减少;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分警觉;受害人出现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还会出现持续的视听幻觉。 ,以上的精神损害所引发的民事赔偿为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具体有效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要得到赔偿,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限制在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所引起的范围;同时,造成这种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还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理解为对精神的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凡是有精神损害造成痛苦的,均应当予以赔偿。比如,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吗?既然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那就当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怎么能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呢? 三、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法发展及司法实践 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学理论实现了乱反正,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首次在立法上得到确认。, 但由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采用了明确列举的方式单独列出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为遭受侵害的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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