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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问题探究
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问题探究摘要: 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可以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加快城市化建设等作用。在现实中,我国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不但受到除户籍制度、劳动关系等客观社会基本关系的制约,还受到社会保险关系的制约,各地频繁出现的“退保”等现象,就说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难。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很难实现自由流动,势必产生了不良的后果.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不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保险关系的顺利衔接无疑更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在了解我国目前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现状的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较为深入地分析了社会保险关系正常流动难的原因,如统筹层次低、转轨成本的未完全消化等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力;转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可以减少交易费用、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最终提高产品竞争力等功效。现实中,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却明显受到很多劳动关系的制约,其中现行劳动体制内的社会保险关系就是束缚劳动者流动的劳动关系之一,导致劳动力在各个地区很难实现自由流动。特别在我国体制转轨,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和众多职工的流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困难严重地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更加突出。
1 社会保险关系的界定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方式,并通过建立基金,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等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1]在我国,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功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务院1997年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标志。从而确立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统账结合模式。这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实际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这其中,连续性必然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社会保险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都必须充分反映这个特征,因而社会保险管理与服务也应当服从这个特征。
社会保险关系是社会保险的属性和表现。社会保险关系离不开社会保险独立存在。和很多学科最基本的术语一样,社会保险关系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讲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内,社会保险计划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保险法律权益;狭义的社会保险关系仅仅指参保人员的缴费与享受的法律权益的实现。其中,社会保险计划当事人主要包括参保人、受益人、经办人,间接关系包括相关中介服务者。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社会保险关系即参保人员的缴费与享受的法律权益的实现。简而言之,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计划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和保险机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界定。其本质是一种社会分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保险人是社会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它本身是一个社会公共组织,代表政府行使社会责任,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保险资金筹集管理等。投保人是有收入来源的社会经济组织和具备投保条件的社会成员。政府是一个特殊的投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在预防和遭受社会风险时所涉及的现金、物和服务行为。保险机制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处理过程、方式、方法。[2]这些关系最终是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运行过程即连续性体现的。也就是社会保险关系要体现在长期的、准确的和安全的账户记录,包括权益记录和相应的财务记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严格缴费年限,我国规定了15年的最低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关系的流动性和连续性必将在现有不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下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
2 我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状况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业界一般以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为制度建立的标志。具体的内容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国家与企业按现收现付式筹资,社会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并在以后的短时间内,社会保险有关条例不断被充实,社会保险整个制度基本适应了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开始变革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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