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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制度论文
董事会秘书从公司普通文员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机关,被各国法律规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且逐渐为各国公司法借鉴。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董事会秘书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董事会秘书制度论文篇1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摘要:董事会秘书制度自1993年被动引进我国,已有近二十年历史,在实践中凡上市公司也都实际设有该制度,该制度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拟IPO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因此,不得不探讨上市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占重要地位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简单概述该制度,再评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最后得出应在聘任、权责及法律责任方面探索该制度,真正发挥该制度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权责;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制度概述
董事会秘书并不是董事会的秘书的简单理解,它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关键环节,是信息披露、监督“三会”、协调和沟通各方、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公司常设机构,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丹尼斯.吉南在其《公司法》一书中这样描述董事会秘书的制度价值——“依程序性功能为基础,鉴别功能为根本,制衡功能为辅助”。董事会秘书在英美法系对应companysecretary,直译为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制度被大多数学者称之为公司秘书在中国特色化。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公司秘书经历了从负责公司日常文书处理的普通秘书到公司法定机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转变,在英美法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最初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产物,即为国际资本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更专业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法律移植”。
1993年首批董事会秘书因为解决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而诞生,自此开启了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被动移植。《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使得董事会秘书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1994年8月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任职条件。自此证监会等监督机构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关于B股上市公司的成立董事会秘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深圳市监管暂行办法》等,先后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股份转让监管的规定,在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展开了有力的积极探索。我国涉及到董事会秘书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目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公司法》,另外,主要还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中小板、主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经过上述立法和近20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主要内容
1.法律地位。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该条款置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中,表明立法者只强制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而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均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在实践中也并无除上市公司之外的组织主动设置董事会秘书,这远远小于英美法系公司秘书制度的应用范围。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第九节公司治理中第一条就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强调和突出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在公司申请上市中成为衡量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运行是否规范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券商的招股说明书和律师的法律工作报告中都可见对该制度的描述和判断,我国对董事会秘书制度重视可见一斑。以此推理,法律法规赋予董事会秘书以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理所当然。新《公司法》等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基于董事会秘书以上如此高的重要性和地位,英美法系,包括我国都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方面严格规定了其任职资格。积极条件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必然要求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人品,其工作职责的综合性决定了财务、法律、管理等个人素质的综合性,而考核个人综合素质的方式之一就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消极条件方面,则强调最近三年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阻碍其任职。值得一提的是,任职资格中只规定“本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并没有排除董事,这就为实践买下了隐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成为董事会的附属物,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3.权责。大多数学者将其喻为“新闻发言人”、“利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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