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论文发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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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机制论文发表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机制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机制论文发表篇1  浅论防范公务腐败行为法律机制   摘要:公务腐败行为由于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后果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所打击的重点,也是我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务腐败行为防范机制,是杜绝公务腐败行为的根本。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防范公务腐败行为的措施和做法进行分析,就如何建立完善科学的防范公务腐败行为法律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公务腐败 法律机制 廉政建设   公务腐败行为,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和职权获取各种利益的非法行为。公务腐败行为由于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当前,打击公务腐败行为已经成为世界性课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在探索行之有效的途径解决这个难题。笔者认为,打击公务腐败行为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防范公务腐败行为的出现,与此同时,严惩各种公务腐败行为,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   一、公务腐败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对公务腐败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公务腐败”是许多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   1.公务腐败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公务腐败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刑法》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明确指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犯罪主体明确地被定位为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他犯罪主体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即使做出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都不能被认定为公务腐败行为。   公务腐败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焦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许多新兴行业不断涌现出来,这些行业中出现的腐败行为是否能够以公务腐败行为进行认定,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2.公务腐败行为必须是相关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这是构成公务腐败行为的又一个重要的要件。公务人员本身具有行使或支配公共权力的能力,而公共权利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务人员的公务腐败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如果不具备这个要件,即使发生了侵占公共财物等犯罪事实,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务腐败。   3.公务腐败行为必须有侵害公共财产的违法结果。这是指公务腐败行为的结果是公共财产受到了损害。如果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带来公共财产的侵占或损害,也不能定义为公务腐败行为。   4.公务腐败行为必须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这是构成公务腐败行为的要件之一,即公务人员必须有主观的违法故意,如果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与公务腐败相同的结果,但是并非主观故意,则不能以公务腐败罪行论处。   二、当前我国惩治公务腐败行为的主要措施   当前我国惩治公务腐败行为的主要措施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即法律惩戒措施和党纪惩戒措施。   1.法律惩戒措施。法律惩戒措施主要是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的对于公务腐败行为的惩戒措施,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之中。《刑法》中规定了惩治公务腐败行为的主要罪行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法律惩戒措施具有极强的震慑力,可以很好地起到防范公务腐败的作用。   2.党纪惩戒措施。党纪惩戒措施主要指利用党内的规章条例等防范和惩治公务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条例》等都包含对党员干部的公务腐败行为进行惩戒的相关规定。对于党员的公务腐败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党内违纪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党纪惩戒措施虽然不具备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但是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有着很强的约束和指导作用,是法律惩戒措施的有力补充。   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防范公务腐败行为法律机制的一些思考   第一,采取有效方式,进一步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力。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务腐败行为的法条进行集中整理和研究,对于使用频率不高或内容脱离司法实际工作的条目,要及时予以修正或清理。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尚不够明确的内容,要采取颁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提高现行法律法规在防范公务腐败工作中的重要约束作用。   第二,转变立法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今后司法机关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切实转变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变事后惩治为事前预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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