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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念和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对于金融法概念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它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确定金融法调整对象;第二,它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金融法的性质;第三,它有利于构件正确、完善的金融法学体系,协调金融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理论界对金融法概念的不同表述 目前,对于金融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厦门大学 朱崇实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北政法大学 强 力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3、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原武汉大学,现广西大学 汪 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这是对2002年3月版的修订 在原版本中也是如此表述) 4、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就是调整市场融通资金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南政法大学 盛学军 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金融法是确立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华东政法学院 唐 波 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新编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6、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人民大学 朱大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 (二)由金融法的概念表述所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对金融法概念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是,对于金融关系范围的表述,则明显有两种观点: 1、金融关系是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或说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两者的表述虽然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含义是一致的。这种观点对金融关系的范围概括得比较广泛,即凡是社会主体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为金融关系。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赞成的观点。 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经济关系。依照这种观点,金融关系的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它是发生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即金融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否则就不是金融关系。有一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 例如,有些学者(朱大旗)将金融关系概括为: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如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一般民事关系等),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第二,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分不开的(即使在直接金融中,也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是一种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准此,财政收支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然也在融通资金,但不属于此处所称金融关系。(将财政收支关系排除在金融关系之外,是正确的。因为它与金融关系有实质上的区别。但是,将民间借贷关系也排除在金融关系以外,则值得商榷。) 第三,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但金融机构是金融关系的当然主体,而工商企业、个人等则是非必然主体,只有当他们参与到了金融活动中去,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融通关系时,才能成为金融关系的主体。 又如,有些学者(唐波)在阐述了金融关系的基础上,将金融法律关系概括为:金融法律关系是受金融法调整所形成的在金融调控与监管活动及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一步指出,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金融法律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金融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既有管理性质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又有协调性、平等性的金融业务关系,二者互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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