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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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试行)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设字第466号   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年9月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        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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