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培训-南京国税局-江苏国家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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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培训-南京国税局-江苏国家税务局

例:小王在A市购买一套住房,2016年5月起出租,月租金1.05万元,5月一次收取半年租金6.3万元。他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63000/(1+5%)*1.5%=900元。 四、主要规定(按纳税人及业务类型) (四)自然人出租住房 1、预缴期限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预缴抵减 ※预缴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自开;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自开,无法开具的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自然人:到不动产所在地地税代开。 ※向自然人出租,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谢谢大家! * 不动产经营租赁 营改增政策学习要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一、涉及的主要文件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的概念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主要规定(按纳税人及业务类型)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4、自然人出租住房 五、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提 纲 一、涉及的主要文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以下概念: 1、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常见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包括出租房屋、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以及出租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例如:停车场收费、体育场地出租、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位的出租、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以下概念: 1、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以下概念: 1、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以下概念: 4、纳税人类型: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未超过但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价格*税率(11%)-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且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价格*征收率(5%)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的概念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未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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