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著作权侵权行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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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著作权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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